本扶持政策所称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的企业;上市公司是指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以及在境外与我国政府签署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企业挂牌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申请资金补助的企业通过首发上市融资、增发融资、发行债券获得的直接融资应主要投资我市。
(一)对拟上市企业根据上市工作实施进程分阶段给予扶持补助。按照当前的审核机制,拟上市企业在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完成报备并正式进入辅导期的,补助150万元;中国证监会受理上市申报材料的,补助15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的,补助200万元。新迁入我市企业3年内成功上市的,除享受企业上市各项补助外,另补助100万元。
(二)对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500万元。